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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之“强行超车”

时间:2015-06-19 来源: 新航保险经纪
 

一、事故过程

20132117时许,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川E44303号大客车,乘载30人(核载30人),从古兰县驯化往庙林乡,行驶至309省道29公里加100米外,在强行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发生刮擦,车辆失控坠入道路右侧80余米深的山崖,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

事故车辆:川E44303号金龙牌大客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13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1月。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

事故驾驶人:王某,川E44303号大客车驾驶人,男,41岁,初次领证日期199133日,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33日。

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三级公路,路宽7.5m,坡度9%,双向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施划黄色虚线。

直接原因:肇事驾驶人王某驾驶大客车在上坡路段强行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微型面包车发生刮蹭,车辆失控翻出路外坠入山崖。

间接原因:肇事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前,王某与乘务员聊天,注意力不集中。

三、事故教训

肇事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上坡过程中、不具备安全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越前方货车,属严重交通违法。因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强行超车情况的发生。

机动车驾驶人要增加道路运输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减少影响驾车的事件发生。

新航安全提示

驾驶车辆时与乘客聊天、使用手机、吃东西等会分散注意力,影响判断路况、驾驶操作和临危应急处置,大幅增加事故风险。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集中精力,不要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陡坡、弯道、窄桥、隧道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也有可能与被超车辆发生碰擦,相当一部分的正面相撞事故由违法超车造成。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违法超车。作为乘客,请及时提醒驾驶人不要强行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