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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之“超速行驶”

时间:2015-07-10 来源: 新航保险经纪

 

一、案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xxx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次事故中,驾驶人王千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于不顾,每月交通违法行为千余次,平均每天超过50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而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尔康县客运站不履行源头管理责任,任由王千肆意违法超速行驶为此次事故埋下了祸根。

经调查,事发当日,川U20xxx号金龙大客车未被安排发班,发车未进站报班,属私自运营。事发路段设有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据该车车载GPS显示,事发时车速为83公里/小时,超速100%。川U20xxx号金龙大客车所属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管理松懈,对超速达到50%以上的,才视为“恶意超速”予以停班和罚款处罚,对大多数的超速不足50%的一律不处罚。该车及其日常停靠的马尔康县客运站设有GPS监控系统或平台,但对该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等问题未起到应有的动态监控作用。2012年1月份达1674次,2月份达1930次,但该站监控平台均未发出任何警示予以纠正。

三、启示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很多时候个体的行为结果正是企业日常管理薄弱、考核形同虚设导致,此案中驾驶员及乘客的悲剧何尝不是客运企业所为?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提示:一次真枪实弹的事故正是千百次演习的结果。安全交通,从点滴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