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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之“疲劳驾驶”

时间:2015-07-30 来源: 新航保险经纪

一、案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属于疲劳驾驶。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启示: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机由于疲劳驾驶,造成了该重大事故的发生,司机所在运输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运输公司违约:旅客和长途客车运输公司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旅客购票上车,属于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运输公司要负责每位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运输公司要承担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司机职务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司机是运输公司的雇员,开车是职务行为,司机的严重过错造成了旅客的死、伤严重后果,所以,应该由运输公司承担旅客伤、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各类事故中,疲劳驾驶是最为可惜,也是完全能够减少甚至杜绝的,同时我们也能断定其疲劳驾驶行为是经常性的,是过于注重利益,忽视漠视安全导致。此案中驾驶员陈强如能休息20分钟,就不会成为今天的案例。新航保险经纪提示:安全高于生产,平安重于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