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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险处理

时间:2016-11-16 来源: 互联网

风险管理是当今世界方兴未艾的一门管理学科。对于风险管理的过程,我们可以简单地用“辨识、分析、评估、处理”这八个字予以概括,这四项内容按时间顺序共同构成了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而这四项内容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描述为:“风险辨识是前提,风险分析是基础,风险评估是关键,风险处理是手段”。

在完成了风险辨识、分析、评估之后,就是风险管理者的决策了,其实这就是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与实施。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无论之前我们的风险辨识、分析与评估过程多么尽善尽美,没有科学、合理、可行的风险处理过程,一切都是空谈。

如前所述,风险处理的手段总结起来也可归纳为八个字:回避、自留、控制、转移。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进行风险处理时,绝非一个风险选用一种风险处理手段,而是综合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上述手段结合起来以达到风险处理的目的。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风险处理的手段之一,但也是比较消极的手段,因为所谓回避就是一定程度的放弃。比如说为了彻底避免电气伤害,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采用其他能源形式。从风险评价的角度看,所有经评价认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应采取回避的措施。

此外,还必须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回避一个风险,往往会产生一个或若干个新的风险。其实由安全的定义就可知,完全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有认清这一点,就能做出理性的决策。例如现今国内许多城市或地区采用禁止烟花爆竹生产的方式来回避其生产过程的风险,但为了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只得从生产该类产品的城市或地区购入,这其实是增加了运输和储存的风险。至于两者间如何取舍,自然要审时度势,因事制宜。有些城市如浏阳自然要保留这类产业,但对于大多数城市,回避这类风险却未尝不可。可从国家整体层面上,如何更好地处理这类风险,就需要更为深入地探讨了。因为一旦大多数城市选择回避,则有可能出现总体运输与储存风险高于生产风险的情况。

2、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自留当然是自己承受风险。但选择承受风险的前提是风险达到了我们期望的可接受水平。一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难以选择风险回避的措施;另一方面,对于较小的风险我们也没有必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因为一般来说,降低风险势必要付出代价,而有些代价我们是不愿承受或者承受不起的。比如,就现在的科技水平,在自行车上加载更多的安全装置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因成本造成的价格上升超出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就得不偿失了。故而,通过设计与制造使得自行车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剩余的风险让骑行者自身去承受就成为较为实用的方案了。

值得指出的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经过风险评价确定自留的风险仍然存在发生事故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但理论上讲,这类风险导致的事故绝非管理者的责任了。也就是说,由自留风险导致的事故原则上与管理者责任无关,而我们现行的仅仅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而非风险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处罚的原则是与之相矛盾的。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实质上是通过各类手段的运用控制风险,力求使之达到我们预期的可接受水平。

1)风险降低

风险控制措施中,风险降低是最主要的手段。比如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我们可以用规章制度制约人的行为,也可以用技术手段减少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当然也包括通过培训教育提升人的安全素质等,都是典型的风险降低措施。事故预防与控制的主要手段其实就是各类安全相关风险的降低措施。从安全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本质安全化即通过设计消除风险是首选,但在难以如愿以偿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则成为必要的手段。当然,在选择风险降低手段时,我们要遵循系统安全优先次序的基本原则。

2)风险分散

但风险控制并不等于就是风险降低,风险分散也可以起到风险控制的效果。风险分散是指增加承受风险的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从而使管理者减少风险损失。比如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风险转移的作用,但其之所以能够如此实际上也要依赖风险分散的手段,特别对于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更是如此,集合多家保险公司一起承担就起到了这种作用。故而此举对保险人来讲是风险分散,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却是风险转移。两者的共同点是风险依然存在,总体大小不变;而区别则是对于前者,其需要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只不过承担方式有所变化而已;后者却实质上减少了风险的承担,因为其已经将其中一部分转移给了前者。

3)风险集中

在一些情形下,有时采用风险集中的方式也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比如说,现今国内比较流行的化工园区模式本质上就是将化工生产的风险集中在一个相对小的区域之中。虽然对于园区中的企业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略有增加,但相对于其他布局方式对整个城市的风险却降低了。当然,凡事皆有度,风险的过度集中势必使得风险明显增加甚至达到不可接受水平,所以风险集中必须考虑每个风险单位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有所收效。比如化工园区中的每个化工企业间要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就是以此来保证风险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增加处于可接受水平的。

4、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虽然实质上其并没有降低或控制风险,但通过转移的方式却使得风险承担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减小了。利用这类手段,也能够使风险承担者的风险达到其可接受水平,起到风险处理的作用。当然,我们更希望通过控制甚至消除风险,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技术水平、经济能力等种种原因使得上述手段难以如愿以偿。这时候,风险转移就成为一种颇为有效的选择。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颇为广泛、最容易收到成效的风险处理手段之一。

就安全风险来说,风险转移的手段可分为两大类,保险和非保险。

所谓非保险转移手段,是指风险管理单位,比如说企业,将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另一个单位承担和管理的技术,签订合同是非保险风险转移的有效方法。例如某企业为了转移其产品生产中某些有害物质加工时的人员伤害风险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该类有害物质就是典型的一种非保险转移手段。其实,国外众多的大型化工企业在中国建厂和日本人到中国来大量购买一次性筷子都与之如出一辙,只不过一个转移的化工生产风险,一个是生态破坏风险而已。

保险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转移手段,它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在一定意义上,保险又是一种应对风险的财务安排。关于保险的概念、作用及其应用,这里不再赘述。

风险转移手段的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就是一般来说,风险管理者选择风险转移手段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投保要交保费,让他人为我们加工有害物质也等于让出了本应是我们的那部分利润。这很容易理解,因为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是为了效益,他人替我们承担风险是为了利润。

在实际运行中,风险处理是风险管理过程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风险评价之后,对于可接受之风险,原则上直接自留即可;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自然是在综合运用回避、控制与转移措施之后再经风险评估确定剩余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如答案是肯定的,则将该风险自留,否则将再次进行风险处理直至达到期望目标为止。如果不可达到,最后的选择就只有放弃该项目了。

当选择风险处理方案时,我们除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观和风险态度并选择最适合的沟通方法。如果风险处理方案可能引起其他相关风险的增加,如安全投入一般会提高经营成本,在风险处理决策也应予以关注。有时候尽管效果相近,但有些风险处理方案似乎更容易为利益相关方所接受,我们必须考虑这一点。当然,在风险处理方案的选择中,同样也有优先次序的概念。我们只有权衡利弊,才能做出理智的决策。

值得指出的是,风险处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风险,有些甚至事与愿违,诸如安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乃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都在告诫我们必须对风险处理方案自身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也就是说,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才能保障我们如愿以偿地达到期望的目标。

此外,上述风险处理手段的实施,对于保证损失在可接受水平之内,理论上毫无问题,但并非意味着我们风险管理的完美无缺。因为一般来说,伴随着事故的发生,除了事故损失之外,还有值得我们关注的风险,有些因之造成的后果甚至比事故本身都严重得多。比如说,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全国范围的国产奶粉信任危机,其影响之大、波及之广、时间之长几乎完全超出奶粉业乃至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之预料,而损失也要比事件自身要大得多得多。究其原因,与在该风险事件处理过程中,忽视了危机处理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危机处理手段的实施,实际上也很好地起到了风险处理的作用。或者说,将之与上述4种风险处理手段相结合,自然而然就会有未雨绸缪、锦上添花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