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青岛“11.22”、天津“8.12”事故之后,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指示: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落实习近平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先后下发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和《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为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笔者从认知危险、风险与事故的关系,提出双重机制流程,为开展相关工作理清思路,以供商榷。
一、概念引领
1.能量是物质时空分布可能变化程度的度量,用来表征物理系统做功的本领,具有对环境产生危害的客观属性。能量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存在,分为机械能、化学能、热能、电能、动能、势能、声能、辐射能、核能、光能、潮汐能等,各种场也具有能量。这些不同形式的能量之间可以通过物理效应或化学反应而相互转化。
2.危险是指某一物质潜在的能量状态,具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固有属性。有能量才会存在危险,危险可能导致危害,能量大小决定危害程度。
3.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把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称作危险源。危险源的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上,可从能量的种类和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强度、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影响范围等四方面反映危险源危险性的大小。
4.风险是指能量异常转移,其危险源引发事故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或大小。
5.风险点是指对危险区域风险管控环节的划分,可以是场所、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的某一个节点。
6.风险管控是指降低风险,即消除隐患的过程。
7.隐患是造成约束或限制能量措施失效,导致事故风险增加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如人、机、料、法、环等)。它是系统从安全状态向事故状态转化的必要条件,是系统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系统事故的触发原因。
8.事故是能量异常释放导致的危害后果,物质本身具有的危险特性决定了事故发生的类别,其能量大小决定危害的程度。
二、逻辑关系
能量决定危险,危险引发隐患,隐患提升风险,风险易发事故。
隐患是增加风险的因素。
隐患排查治理就是要消除隐患,进而降低风险,使风险处于可接受。
双重机制工作流程:
从风险可接受的正常生产状态→风险管控(风险评估、风险分析)+进行隐患排查→开展隐患影响风险分析→强化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降低风险恢复到风险可接受的正常生产状态→风险研判、公告、承诺。
三、危险、风险与事故的关系
因为有能量,才有危险,才衍生出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监管司,才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1.以丙烯球罐为例分析危险、风险与事故关系
丙烯=能量
泄露(能量异常转移)→事故(爆炸、着火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杜绝事故的关键在于杜绝泄露、杜绝超压
避免泄露、控制超压=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本质安全、安全措施、精心操作
本质安全缺陷、安全措施失效、不精心操作=隐患
隐患→风险提高→不可接受→隐患治理
消除隐患→降低风险(可接受)
管风险=管安全
2.事故、危险、风险关系公式
可以用公式A=H(E)*R(C,I,B)表述事故、危险、风险的关系。
—A为事故(Accident)。
—H为危险(Hazard),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前提。E为能量(Energy)安全水平,是决定危险的条件;能量的大小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难易。
—R为风险(Risk)。C--控制(Control)安全水平,I--信息(Information)安全水平,B--行为(Behavior)安全水平。其中C、I、B都是R的影响因子,反映事故预防及应对水平,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及严重程度,其问题称之为隐患。
能量四安全:能量安全、控制安全、信息安全、行为安全。
如果能量为零,危险不存在,事故就不会发生;
如果能量存在,危险就存在,就必须降低风险,从控制安全、信息安全、行为安全上消除隐患,降低风险,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能量是一种状态,危险是一种特性,风险是一个过程,隐患是一个要素,事故是一种结果。
有了能量才有危险,有了危险才有风险管控,有了风险管控才能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才能避免事故。
四、风险分级管控
政府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简称《指南》)对企业进行固有安全风险分级监管。
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简称《公告》)向社会进行动态安全风险公告承诺。
(一)《指南》以固有危险为基础,以隐患治理、风险削减为手段,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判定,政府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施监管,其中:
1.固有危险包括:重大危险源、物质危险性、危险化工工艺种类、火灾爆炸危险性;从能量安全出发,决定危害程度,对甲乙类危险物质、重大危险源、危险工艺及爆炸品、光气直接负值量判。
2.风险削减包括:周边环境、设计与评估,从控制安全出发,以《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原安监总局2014年13号公告)强化安全距离风险削减和本质安全设计和评估。
3.隐患治理包括:从设备、自控与安全设施、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从控制安全、信息安全、行为安全出发,强化隐患治理,削减风险。
(二)《公告》以“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为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通过每日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结合本企业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企业通过公告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生产装置几套运行几套停产,是否有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风险研判重点内容包括:
1.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可能落底;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装置开停车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试生产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各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是否健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做到升级管理等;各项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是否落实管控及降低风险措施;重大隐患是否落实治理措施。
五、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一)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指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二)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三)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基础管理、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系统、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管理、储运系统、公用工程、消防系统等。
(四)隐患治理与上报
1.隐患级别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应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判定。
(五)隐患治理
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2.对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基层车间、基层单位〈厂〉)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总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事故关口前移的有效手段。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基于行业特点,不同的人员对于如何有效构建双重机制肯定会有观点和技术路线的碰撞;以上仅上个人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和批评指正。
笔者:郝军,现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急专业组专家,国家第四届安全生产专家组技术支撑组成员,第五届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第一届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全国安标委化学品分标委委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行业安全生产专家,中国煤炭学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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