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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风险分级

时间:2019-03-11 来源: 老吴的博客


在推行风险管控过程中,最关键环节非分级管控莫属,盖因其扮演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也是从量体到裁衣实施对症下药管控措施之转折点。症的问题由风险描述解决,而药的方面自然是管控措施。唯有药能对症,才能药到病除,反之亦然。但从老吴的《风险描述探析》一文可知,用单一变量根本不足以描述风险的本质,定性定量都是如此。由此可以推理出任何形式的风险分级都不能真正达到风险管控之目的这一令人难以接受之定论。


究其原因,表象显而易见是药不对症,而其本质则是医院科室设置有欠科学,造成医生难以术业专攻。试问全世界有哪家医院只按病症严重程度分科的、都是在将病症分门别类之后,才有轻重缓急之说,风险管控何尝不是如此。其实如果我们稍加追索,就可知当时的文件强调的是分级分类管控,之后的《指南》中亦是如此。不知何时何故,蜕变成了如今的不伦不类。原因无外乎两种,一是一知半解;二是故意为之。前者颇为普遍,本人参加过省里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按理说辽宁是安全高等教育大省,但在座的包括高校教授博导在内的专家们的发言完全出乎老吴之预料,同时也深感风险管控之任重道远。后者也不乏其人,因为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轰轰烈烈走过场对某些人来说可谓轻车熟路。只是苦了那些真心想让安全工作质的提升者和所有在一线面对风险的劳苦大众。


至于如何分类分级,老吴经研究总结出一个原则:按性质分类,按大小分级。为何如此,盖因风险性质差异较大者之间不具可比性,所谓风马牛不相及就是这个道理。比如举重比赛的抓举,男子56kg级的世界纪录是139kg105kg以上级则是214kg。因体重与力量正相关,故而按体重大小分级竞技更能凸显技术和训练水平等客观因素的作用从而使得比赛更能引人入胜。可女子58kg级的世界纪录却只有111kg,两相比较就可知男女间体质及力量差距之大,如果同台竞技则战绩未卜先知,令人索然无味。安全风险亦是如此,至于按何种性质分类,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因地制宜。其中有两种分类比较值得推崇。一是按风险特性分类,也就是说,按事故可能性与严重性之间的关系分类。例如汽车和飞机同为交通工具,但两者的风险特性截然不同,前者可能性大,严重性相对小,后者则相反。同时,人们对两者的可接受水平也是差异较大。故而等级之差不足以反映风险之区别,而且容易使人误入歧途,唯飞机安全是举,就像现时新闻媒体那般,而结局必然是代价惨重。这样我们可以将风险按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大小组合分为4大类,就如笛卡儿坐标的4个象限,进而在各自象限内区分等级,可比性就要好得多了。二是按事故类型分类,比如国标中的事故分类,这样能较好地体现各类事故风险的差异,比如火灾爆炸容易造成群体性伤亡,电气伤害重伤率明显高于机械伤害等。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前种分类异曲同工,但是其更具实用性。至于在分类的基础上如何分级,那相对来说就算轻而易举了。当然,从人的主观判断能力看,定性评估一般分37个等级较为适宜,而且等级之间应该较好地凸显质的区别即可。


想必会有人提出按行业分类,理由自然是国家有高危行业一说而且特别重视,这其中其实是漠视了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的区别。首先,国家关于行业分类的标准是为行政管理而非安全管理制订的。其次,各行业内风险性质差异巨大,有些完全不具可比性。而非高危行业同样也有风险不相上下者,比如乳胶制品和乒乓球生产企业的火灾风险比相当一部分化工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行政管理中明确高危行业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做法无可厚非而科学研究以此为依据则是无稽之谈而且让人不知所云。因而老吴一直坚持在硕士博士论文中绝对不应出现文件、标准等字样,因为这容易使人过度关注表象而忽视本质,与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科学精神相悖。


有了科学的分类分级,许多相关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比如安责险的赔偿限额设计与选择就不会像《谈风险可保化之赔偿限额》指出的那般荒诞无稽了,因为事故类型直接影响一次事故一个人的赔偿限额。同样是重伤,烧伤的医疗成本明显高于机械伤害。而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则与各个风险点群体伤亡风险紧密相关,一年累计赔偿限额又与风险点的数量成正比。依此设计的保险方案方能真正实现企业、政府、保险公司三赢之目的,而非让保险人在理赔时饱受质疑,靠友情赔付维持生计。那只是权宜之计,而且有损保险公司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