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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自11月1日实施后,各地陆续出现客车司机被罚事件

时间:2015-11-03 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通过,并于2015111日起正式施行。

111日实行后,各地陆续报道出客车司机因超载被查、被刑拘的新闻事件,涉事司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6个月,吊销驾驶证的严重处罚。

小编推测此类事件仅仅是个开始,相关报道还会频频出现。原因有二,一是新法律实施需要一定的适应阶段,在司机当中的普及需要一定的过程,才能引起重视;二是,一部分驾驶员无视法律,明知故犯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三是,一些驾驶员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存在很难改正的不良习惯,如经常超速行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驾驶员还得从自身做起,,改掉不良习惯,按照要求安全行车才有保障。

最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为治理现阶段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为切实保障民众生命与健康安全构筑起一道法律屏障。

小编查到具体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推测各地区将会加大对校车及运输旅客车辆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外还会加大对校车及运输旅客车辆严重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小编提醒各位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司机注意,只要超员、超速就可能构成犯罪,请规范行驶,这是为他人着想,也是为自己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