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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财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

时间:2017-07-05 来源: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部署,围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产品管控水平的总体目标,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语言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11条整治要点。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71日至731日为全面自查阶段,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81日至831日为整改清理阶段,各公司应当对问题产品进行整改,对“僵尸”产品进行清理,并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915日至1031日为监管检查阶段,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保监会将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并上报有关情况,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产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产品管理水平。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保监财险〔2017163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的有关要求,我会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产品管控水平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梳理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备案产品,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要求。

二、整治范围

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在用的备案产品,包括: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运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备案产品。

三、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整治重点

()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原则。

()产品开发是否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危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是否存在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的情况。

()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

()产品名称是否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否使用了易引起歧义或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是否存在曲解保险责任、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产品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

()保险费率厘定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是否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是否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是否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

(十一)产品开发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

五、工作步骤

()全面自查(71日至731)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公司备案产品的具体情况。自查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首要任务,以完善公司产品管控为工作方向,以风险隐患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高发的产品为重点,务求不留死角,充分暴露和发现问题。

()整改清理(81日至831)

1.整改问题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按照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注销、修改等方式积极做好整改,及时纠正各类问题产品,确保公司产品的合规性。

2.清理僵尸产品:对于虽然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公司长期没有使用、没有出单且已有替代产品或今后不准备使用的“僵尸”产品,通过“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对产品进行注销,增强公司产品的有效性。

3.完善产品管理: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查找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总体质量和管理水平,夯实发展基础。

()监管检查(915日至1031)

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公司自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六、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司班子成员牵头、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按时、保质完成问题产品整改和“僵尸”产品清理工作。

()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各公司应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采用EXCEL格式,见附件123)。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公司备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类型和原因的分析,问题产品整改情况,“僵尸”产品清理情况,下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的计划措施等。报告和表格应于2017915前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着眼长远,完善产品管理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近期保监会关于加强风险防控、整治市场乱象的工作部署,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认真总结以往产品管理的经验教训,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加强产品研究分析,不断完善产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产品管理水平。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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