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储蓄持续增加、投资活动日趋频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担保、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消费返利以及养老服务等名义,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或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使参与其中的人深受其害。那么,我们就说一说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些行为并非是官方的正规宣传渠道,往往通过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重点突出“高收益”。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主要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我们如何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陷阱呢?
非法集资防范第一招:看特征
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防范第二招:看来源
街头传单、推介会、免费旅游、短信、电话、QQ、微信、上门推介、熟人介绍……如果你的理财信息是从这些渠道来的,切勿轻信。这种采用一对多形式、不是针对特定公众而是广而告之的理财宣传,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防范第三招:看回报
保本保息,100%保本,直接不予理睬,国家规定,所有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息;许诺的投资回报率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也请远离。
非法集资防范第五招:看舆情
“遇事不决问百度”。直接搜索理财公司名称,如果发现查询到的内容有如下字眼:骗子、非法集资、风险、举报、处罚、诈骗、不诚信、跑路……那这些公司一定不能轻信,说明存在问题。
非法集资防范第六招:看资质
可以根据理财产品性质,给相关监管部门打电话,请专业人士指导分辨。
1、P2P网络借贷、银行机构理财、信托产品及保险相关产品,致电当地银保监局;
2、股权、期货、基金、券商理财等,致电当地证监局;
3、支付、外汇等相关产品,致电当地人民银行;
4、现货交易、融资租赁、典当、保理等,致电当地商务部门;
5、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致电当地政府金融办(局)。
Copyright 2012 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00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