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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2023版)

时间:2023-04-28 来源: 新航网
建议收藏!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2023版)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154号:敬某占与李某颉、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事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受害人已就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导致的十级残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7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98号: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且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2468号: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故鉴定机构在受害人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10

交通事故导致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的受害人髋部损伤,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典型案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4308号:刘某氏与丁某波、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经查,起诉前,黄某明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黄某明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车某前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于黄某明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某前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某明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前对黄某明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明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明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某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明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3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只有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时,才有权继续主张后续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3239号:张某明与交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际快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即,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前提为“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文意解释及通常理解,“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缺一不可。原判决考虑到张某明因截肢构成伤残五级,部分影响其劳动能力,但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劳动能力的条件,判决驳回其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春节及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在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133号:王某其与曹某远、焦某星、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