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规则7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98号: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且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2468号: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故鉴定机构在受害人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10
交通事故导致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的受害人髋部损伤,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规则13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只有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时,才有权继续主张后续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春节及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在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133号:王某其与曹某远、焦某星、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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