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却以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此纠纷应如何处理?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
2016年9月,张某驾驶挂车行驶中,与王某驾驶的挂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和张某协商未果,将自己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无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侵权方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于被告辩称其承保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在车辆损失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车辆获得保障。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是否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并不以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为条件。即使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人依然可以通过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后获得救济。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72819元。
Copyright 2012 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辽ICP备17000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