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员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仍放任不管,让其继续驾驶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致使发生死人事故。6月22日,客车所属公司法人尚某和车主钟某福,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该起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4日0时43分。事发时,司机钟某信驾驶闽C牌大型客车从江西高安驶往福建晋江, 途径厦蓉高速公里B线150Km+640m处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一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龙岩高速交警现场勘查取证,驾驶员钟某信过度疲劳驾驶,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超速达59.8%)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3月,客车驾驶员钟某信因交通肇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缓期三年。
随后,龙岩高速交警深入调查发现,肇事大客车所属的泉州某客运公司法人代表尚某和客车实际车主及车辆管理人钟某福,明知驾驶员钟某信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仍放任不管,让钟某信继续驾驶客车从 事旅客运输,致使事故发生,二人对驾驶员钟某信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龙岩高速交警依法对尚某、钟某福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及时移送起诉。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泉州某客运公司法人代表尚某及客车管理人钟某福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月22日,在有效上诉期间,两名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营运车辆超载而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刑责的案例已多起,而该案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因超速行驶追究企业法人及车辆管理人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尚属首例。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之规定,该条还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或者【刑九条文】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九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进一步督促文明、安全驾驶,减少事故。“两超”的认定由公安部按照道交法及司法解释来规定。运输危化品属于行为犯,这与危化品的危害性关联
2、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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